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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