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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八、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分局未設綜所稅課者,前項業務由服務管理課掌理之。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稽查。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資料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分局依行政區域設銷售稅一課及銷售稅二課者,分別掌理轄區內之前項業務。
分局設工商稅課者,掌理第一項及第六條業務。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