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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國防部為辦理海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海軍中將。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