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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