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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
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
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