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督導。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四、民防防情、防護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五、防情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
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