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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究、分析、協調及擬訂。
二、海岸、濕地復育策略與保育計畫之研擬、管理及工程執行。
三、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發展規劃及景觀設計。
四、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
五、城鄉發展之資訊整合應用及書圖之數位管理。
六、其他有關城鄉發展事項。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置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