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nsfer of Technical Examination Offic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Article 4
This English translation was last updated on 2008-05-27, but the Chinese text was amended on 2020-07-21. Later amendments may not be reflected in the translation — please refer to the Chinese text.
(Transfer Period)For transfer of technical examination officers, the transfer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wo years and may be extended for an additional year if necessary.Upon expiration of the transfer perio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transferring back to the original organization, the person may not be transferred again within the next two years.
中文原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第4條
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
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三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其他相當單位,指經營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會計、財務分析、金融業務之單位。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第一項各款所稱相關系、所、專業研究機構,指與經濟、會計、國際貿易、財務金融、工商管理、企業管理、風險管理、資訊管理及其他業務所需相關領域。
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三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其他相當單位,指經營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會計、財務分析、金融業務之單位。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第一項各款所稱相關系、所、專業研究機構,指與經濟、會計、國際貿易、財務金融、工商管理、企業管理、風險管理、資訊管理及其他業務所需相關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