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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縣之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由各縣該管審計室辦理;縣未設審計室者,由審計部所指定兼辦該縣財務審計之審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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