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二、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三、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資本組成、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對於效能過低者有無檢討處理。四、公股代表有無未盡職責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五、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有無潛在風險事項及其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