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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審計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
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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