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計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