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