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核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
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承辦會議文書人員即時收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