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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各機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直接送達於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核准通知及審定書,應直接送達於各該機關。
其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者,得由各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收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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