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