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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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