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