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學者專家。二、本部副審計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