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審計機關策略規劃之擘劃策進及研議。二、審計制度、程序、技術方法改進之研議。三、年度研究報告、創新案件之評審及處理。四、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相關審計業務之查核。五、執行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六、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及國際審計專業文獻譯介之處理。七、審計長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