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六、對本室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