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