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