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總務科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處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四、關於本處物品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