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處審核之臺中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
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
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