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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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