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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審計長並得秉於指揮監督之權責,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辦理數種審計事項。
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
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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