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總務處設四科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部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二、關於本部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部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三、關於本部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四、關於本部物品購置、分配;駐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各科得分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