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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
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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