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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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