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