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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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