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
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