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會、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