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處處理公務,除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規定,應送部核定外,分為下列三層: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為核定。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