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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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