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
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