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