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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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