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一、二等審計處設人事室、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一、二等審計室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