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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副審計長,由審計長就現任審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等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副審計長為二人時,其中一人,應就現任審計官遴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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