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四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
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