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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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