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或代理人查閱資料如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經制止仍無效果或其情形嚴重者,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一、未依本院指示使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二、任意增、刪、修改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三、非以本院提供之電子儲存媒體,傳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四、毀棄、損壞、拔除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五、其他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