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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之受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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