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宣傳車輛費用。二、雇用宣傳車輛駕駛費用。三、維修宣傳車輛費用。四、宣傳車輛燃料費用。五、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之費用。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