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二、資料記載不完備。三、未簽名或蓋章。四、未檢附相關文件。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