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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
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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