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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調查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持調查證調查案件時,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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