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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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