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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監察委員得持本證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監察委員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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