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監察委員遇必要時,得臨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回上一頁